当事人信息

原告:嘎松,男,****年**月**日出生,藏族,西藏八宿县人,住西藏自治区八宿县。

被告: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住江苏省如皋市。

审理经过 原告嘎松与被告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嘎松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嘎松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嘎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嘎松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四郎措姆

审 判 员 程 福 东

人民陪审员 尼玛次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珠加洛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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