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佘亚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