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叶梓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梓坚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丕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