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天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迎宾大道北侧国际商贸城西侧(武胜客运中心站附属用房K-P轴四层)。 法定代表人:谭翔,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十八顷镇郝家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天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6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武胜县天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27119.2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已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 一、对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48578.88元予以了冻结,但因为前面有轮候冻结、查封措施,现无法处置。 二、对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有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 2021年7月30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天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翔,其愿意终结本次执行,同意在便于处置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或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情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建武 审判员 米更生 审判员 梁 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高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