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秀凤。
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九路538号。
审理经过
薛秀凤与山东省滨州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602民初第4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山东省滨州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归还薛秀凤借款本金142356元及利息、违约金32569.24元、案件受理费2255.18元。因山东省滨州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义务,薛秀凤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月十九日因“无人接收”退回;
二、本院分别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二月二十二日、三月十一日、四月十日、四月二十八日、五月二十二日、六月十七日、七月八日、八月二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有价证券、登记车辆、银行开户信息;
三、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通过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了对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令;
四、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被他案在先查封。七月二十三日,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于该公司名下坐落于滨州市滨城区产权证号分别为2011030446、2011030445+12460012131084、2011030442+12460012121342的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五、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未能找到山东省滨州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
本案借款本金142356元及利息、违约金32569.24元、案件受理费2255.18元,均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鲁1602执恢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支付所负担的剩余欠款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