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支行,住址:揭西县河婆镇新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893371166N.
负责人:方淑藩,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夏林,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昊林,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卢汉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罗喜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审理经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支行与卢汉顺、罗喜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522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卢汉顺、罗喜珍应付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1666.55元及利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支行对依法处置卢汉顺名下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长春路东侧才华电脑厂北侧东四幢东梯八楼东套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46万元债务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卢汉顺、罗喜珍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汉顺、罗喜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10日内报告财产。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以(2020)粤5222执2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卢汉顺名下位于广东省××市流沙镇××路东侧才华电脑厂北侧东四幢东梯八楼东套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卢汉顺名下位于广东省××市流沙镇××路东侧才华电脑厂北侧东四幢东梯八楼东套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支行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查明 本院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卢汉顺、罗喜珍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及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支行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流拍而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同时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支行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卢汉顺、罗喜珍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乐生
审判员 邓玉宝
审判员 林锦填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洁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