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第四师六十八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系黄英之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鉴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谊,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黄英与被告孙鉴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黄英于2020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鉴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黄英撤回对被告孙鉴民的起诉是其对自身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黄英撤回对被告孙鉴民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 674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多交款项1464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人员审判长 尹素梅
审判员 李咏梅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〇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