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君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张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君平与被告张恒、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君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恒、李霞经本院依法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君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9日,张恒借张君平现金69800元,约定到2019年12月还款一半,但到年底仅还20000元,尚欠41000元未还。后张恒、李霞于2020年1月7日写下一张欠条,到期后张君平多次催要,均未果。

被告辩称

张恒、李霞均未到庭,庭前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7日,张恒、李霞向张君平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张军平陆万元(60000)。住:在腊月付30000元,其余到2020年古历6月前还清,过期按2份计算。”后张恒、李霞分别向张君平还款各10000元,尚欠40000元。 上述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张君平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张君平和张恒、李霞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因双方已经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故借款到期后,张恒、李霞应该及时返还借款,故对于张君平要求张恒、李霞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恒、李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恒、李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君平借款本金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张君平负担13元,由被告张恒、李霞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江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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