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魏二冲,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未来路**。 法定代表人:邓运科 被告: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鄢陵良种棉加工分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南侧 负责人:王献召
审理经过
原告苏秀云与被告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鄢陵良种棉加工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苏秀云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秀云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秀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秀云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剑波 人民陪审员 孙春生 人民陪审员 钱贵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牛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