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邹忠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云南省建水县。
申请人:祁云华,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务农,住云南省建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邹忠琼与祁云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邹忠琼与祁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1月26日经建水县曲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祁云华欠邹忠琼的欠款人民币200000元整,祁云华于2021年6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给邹忠琼,剩余的100000元必须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偿还清;
二、该欠款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进行计算,利息于2021年6月1日及2021年12月30日分二次支付;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邹忠琼与祁云华于2021年1月26日经建水县曲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编号:红建曲人调字(2021)3号]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