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付海铭,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陕710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2864.82元及债务利息,并依法负担申请执行费243元。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43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7102执2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