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玉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宁津县。
原告:马广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宁津县。
被告:宁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正阳路与黄河大街西南夹角处。
审理经过
原告杨玉杰、马广新与被告宁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杨玉杰、马广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更换房屋买卖合同所定的A15栋1单元301室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马广新、杨玉杰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008290005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预售)。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买宁津德百玫瑰园购房合同,原告已交纳首付款,现因当初所定房屋与实际房屋建筑格局不同,为维护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马广新、杨玉杰与被告宁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008290005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预售)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宁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调解当日直接给付原告马广新、杨玉杰。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