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18号合肥包河汽车用品基地A区1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葛余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雪,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启明,安徽瀛鼎(海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龙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昭亭南路亚夏汽车商城北部组团5栋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洵,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翠萍,该公司业务部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龙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于案涉火灾事实和火灾原因、火灾责任人、火灾受损财产范围,以及案涉供电线路的产权主体、管理维护义务主体,均缺乏明确、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6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学军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王 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