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顺县恬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滨河路水岸华庭5-2-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风录,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史伟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和顺县恬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伟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县恬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伟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和顺县恬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电梯费等共计73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清漳湾小区的业主,在小区A3号楼3单元102室居住。我公司为该小区的所有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被告拖欠我公司物业费670元、二次供水67元,以上共计737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史伟浩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是清漳湾小区的业主,在小区A3号楼3单元102室居住,房屋的总面积是115.98平方米。原告收费标准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65元,二次供水每户每年100元,被告每年应交1005元。原告是2020年5月1日接管管理物业,被告拖欠原告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物业费、二次供水费等共计737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史伟浩拖欠原告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物业费、二次供水费等共计737元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等737元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史伟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和顺县恬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等共计7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史伟浩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