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某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晴,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某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株洲某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株洲某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株洲某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朱 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霆霆 书 记 员 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