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
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豪,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欧宝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欧宝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辽0202民初849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