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马**。 被执行人:赵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执行人:刘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执行人:董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执行人:刘晓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执行人:盖州市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一梅、刘洪明、董艳芳、刘晓波、盖州市通达客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赵一梅、刘洪明、董艳芳、刘晓波、盖州市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与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804执20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伊辉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