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翼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张天柱,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明,该局员工。 被告:赵玉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诉被告赵玉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翼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被告赵玉婷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翼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冶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