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董富强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富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富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1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该款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偿还。 审理中,原告董富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115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伟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9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钢瓦,共计欠款5000元。2019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一份,内容为“今欠付强现金伍仟元(5000元),王伟,2019.7月22号”。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董富强货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 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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