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杜莹,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杜莹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申请人杜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鲁71民初6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5039.9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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