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原爱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告:原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原爱华与被告原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爱华和被告原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爱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254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7月18日购买原告价值18850元的空调用于被告饭店。当时被告答应过几天给钱,后来先后给了4900元,并于2019年1月2号补了欠条。口头承诺2018年春节前还清,后陆续偿还了部分,下余6254元至今未还。原告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原利军辩称,2018年时,被告因开饭店需要空调,本想去二手市场购买两个柜机和四个挂机,但原告一亲戚说原告处有空调并且有补贴,补贴下来和买二手空调价格差不多。被告再三和原告亲戚及原告本人确认,补贴十月份就能下来。故被告就在原告处购买了两个柜机,四个挂机,价值18000多元的空调。原告说能补贴8000元左右,后来补贴一直没下来,故被告未再偿还原告空调款。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欠条和转账记录各一份,证明被告欠款属实。
被告质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因开饭店,在原告处购买了包括2个柜机和4个挂机在内的6个空调,总价款188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部分空调款,下余6254元被告以原告承诺有“煤改电”补贴却未补贴为由拒绝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空调的事实存在,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交付了空调,被告拖欠空调尾款6254元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予支付。被告辩称原告承诺国家有“煤改电”补贴却未补贴未提供相关证据,且经查明,被告所在乡镇至今未进行“煤改电”补贴,故被告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原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原爱华空调款62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利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