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凤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胡日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凤英与被执行人胡日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日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付通支付账号上人民币1045.23元。经查,被执行人胡日棋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潘凤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胡日棋的确切地址,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合议庭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