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臧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现住西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董艳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显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现住西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点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现住西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县前路(人寿保险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建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丽琴,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杨路****东侧**全层及**全层。

法定代表人:余俊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瑜,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臧志明与被上诉人戴显明、刘点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2017)藏242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存在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等程序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2017)藏242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臧志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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