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晋城乐百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环路3385号豪德贸易广场17幢5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柴子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晋城乐百姓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温爱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2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十二万二千三百七十八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