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胜喜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号鲁信长春花园16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雍永松。
被告:青岛宏城都市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57号3004室。
法定代表人:高长云。
被告:青岛宏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G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高长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胜喜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宏城都市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胜喜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胜喜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