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明,酒泉市肃州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肃州区伊鼎火锅鑫利店,住所地,肃州区鼓楼西鑫利商城4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强,该店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刘金芳与被告肃州区伊鼎火锅鑫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刘金芳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金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刘金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