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弦歌大道西段科创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卢丽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飞,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俊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永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俊生、宋业军、李永和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终5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云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袁俊生、宋业军、李永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云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