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文涛,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强,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铮,海南布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邹荣,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涛与被执行人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陈文涛退还购房款130000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陈文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口市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琼0107执10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该不动产已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查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三、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经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荣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五、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荣拘留十五日,因其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