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学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王昊昌,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淑飞,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正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正佳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梓门桥镇湾头村民主组。 法定代表人黄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纲礼,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诉讼中,原告诉称要求被告为其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述主张,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通过行政途径予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学鹏要求被告湖南正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补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新国 人民陪审员 袁红鐿 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张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