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梁秀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吴光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梁秀媛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光磊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梁秀媛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6020503071112812021000021)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秀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吴光磊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梁秀媛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宿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