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成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温,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
被告:张小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公司,营业场所: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张志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卫,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成师与被告王斌、张小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张成师于2021年6月11日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成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计2473元,由原告张成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