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桂明,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儋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丽南,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郑志光,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儋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逮捕,202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桂明、郑志光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琼9003刑初49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吴桂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郑志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对被告人吴桂明尚未追回的违法所得32680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发还本案被害人(除邱某、王某外)。四、对被告人郑志光亲属退赔的赃款7800元,分别退赔给被害人邱某5800元、被害人王某2000元。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即:1、被告人吴桂明的卡友支付1部(名称:M7、SN:7792018031648067);手机2部(一部vivoY91牌手机,型号V1818CA、串号866135047809618和一部VivoY3牌手机,型号V1930A、红色,串号864350043053879);手机卡3张(动感地带89860017141131123327、银盛通信898607D2151920095046、银盛通信898607D2151920095049);银行卡4张(中国光大银行6226621105225492、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6259760041770698、中国建设银行惠福龙卡6230943520000339329、中国建设途牛6221681150130463);2、被告人郑志光的手机1部(iPhone6sP1us、型号NN3Q2CH/A、串号358628072083864)、手机卡1张(中国移动,普通USIM898600E8211790294039)、银行卡12张(中国光大银行6226621106326422、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6259760351668227、中国邮政储蓄绿卡62218842100107373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6217996400016372866、中国农业银行6259960191552652、中国农业银行动态口令卡序列号100875507186、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520014335663、中信银行6227670002122129、中国工商银行6212262201045280569、招商银行6214838986406561、招商银行卡6225760073140431、中国农业银行卡6230520150019274472,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查实后依法处理。六、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吴桂明的现金51元,用于抵缴被告人吴桂明相应罚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桂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儋州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3刑初4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儋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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