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三春。 申请执行人:王进山,男。 申请执行人:王梅芳。 被执行人:孙容华,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三春、王进山、王梅芳与被执行人孙容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9005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世平 审判员 刘宇翔 审判员 董文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严 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