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满珍,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龙顺和,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龙伏妹,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龙伏兰,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龙伏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久卫,贵州虎渡峡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黄文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豪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龙罡,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刑终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石满珍、龙顺和、龙伏妹、龙伏兰、龙伏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豪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黄文松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费用270,185.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953.00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双方于2021年6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铜仁市碧江区豪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共计193000.00元(已支付);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铜仁市碧江区豪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连带支付责任;三、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同时恢复执行时不再申请执行铜仁市碧江区豪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豪通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缴纳了本案执行费3,95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达成协议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6刑终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