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邢桂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鹤岗市工农区新鹤社区25委*组。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联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周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作出的(2017)黑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岗中院)作出的(2016)黑0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鹤岗市联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典当公司)与邢桂琴、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18)黑04执恢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邢桂琴在鹤岗市邮政储蓄银行6026××××2653账户内的存款每月1800.00元。2021年4月21日被执行人邢桂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一、请法院依法撤销鹤岗中院(2018)黑04执恢2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对我工资的冻结扣划措施;二、请法院依法执行鹤岗市远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房地产公司)资产。理由是:我与借款人周忠义存在夫妻关系而牵连至本案。法院在执行阶段一直在扣划我的工资偿还联通典当公司。我认为在周忠义的远大房地产公司存在资产的情况下,不应扣划我的工资,我没有其它收入,也无任何财产,每月仅依靠养老工资2433元生活,申请法院用远大房地产公司资产偿还联通典当公司的债务,不要继续冻结扣划我的养老工资。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联通典当公司诉邢桂琴、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鹤岗中院审理,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黑0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邢桂琴、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用周忠义的遗产偿还原告鹤岗市联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26325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97000.00元,从2007年3月27日起;本金242500.00元从2007年3月28日起;本金145500.00元,从2007年4月30日起;本金500000.00元从2008年6月23日起;本金1000000.00元从2008年6月23日起;本金400000.00元从2008年6月27日起,本金400000.00元从2008年7月18日起,以上利息扣除已给付利息105300.00元均按年息24%计算至执行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鹤岗市联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74.00元由被告邢桂琴、周林用周忠义的遗产负担。联通典当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13日省高院作出(2017)黑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鹤岗中院(2016)黑0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鹤岗中院(2016)黑0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邢桂琴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联通典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48.00元由邢桂琴、周林以周忠义的遗产负担,邢桂琴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联通典当公司向鹤岗中院申请恢复执行,鹤岗中院立案执行。2020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8)黑04执恢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邢桂琴在鹤岗市邮政储蓄银行6026××××2653账户内的存款每月1800.00元。被执行人邢桂琴向本院递交其工资明细载明,邢桂琴工资是每月2433.00元。2020年10月29日鹤岗市民政局、鹤岗市财政局发出鹤民联发(2020)12号文件,《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下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20元,由没人每月585元提高到没人每月60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邢桂琴每月1800元,已给被执行人邢桂琴保留633.00元供其生活,高于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省高院作出的(2017)黑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鹤岗中院作出的(2016)黑0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内容确认,鹤岗市远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被执行人,不应作为被执行人而执行其财产;邢桂琴如能确认周忠义的遗产,可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综上,异议人邢桂琴执行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邢桂琴的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仲谦 审判员 杨晓辉 审判员 禹胜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