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祥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培西镇村民。
被告:姚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仓溪县三川镇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刚,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薛志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刚,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宁明强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林家崖286号。
法定代表人:胥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滔,男,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吴祥丰诉被告姚国辉、薛志涛、西宁明强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受理的(2021)青0202民初2063号案件与(2021)青0202民初2014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并入本院(2021)青0202民初2014号案件审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陶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央措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