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博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准东开发区彩中产业园建二路5号-13、14号(金盆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范明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友好南路15-31号。        

法定代表人:宋江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博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新4325财保1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497691元。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博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存款49769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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