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车纯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房本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 法定代表人:邱峰。
审理经过
原告车纯功与被告房本忠、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车纯功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车纯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车纯功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颖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