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雷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 被告:王雅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魏雷琦诉被告王雅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雷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雅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雷琦因被告王雅琛未偿还于2018年8月14日借款40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雅琛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主张,仅要求偿还本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雅琛于2018年8月14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该款项。借款时,被告许诺当天偿还,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基于以上事实,原告魏雷琦要求被告王雅琛偿还借款4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雅琛偿还原告魏雷琦借款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雅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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