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银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个体经营者,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魏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无业,住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银花申请执行魏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31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魏众应向申请执行人李银花支付借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646元,缴纳执行费150元,共计16796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众与申请执行人李银花于2021年4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众承诺自2021年5月起每月10日前还款2000元,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该还款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271执10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