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新地中心10号楼49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曾。 委托代理人:夏雨航,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曾满桃,女,住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满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保裁网字第5562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满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28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曾满桃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322元,尚有932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邹人献 审 判 员  袁仕斌 审 判 员  曾均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贻文 代理书记员  孙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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