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62783806B。
法定代表人:王爱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陈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陈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