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月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教育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65号。
负责人:苗春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超,男,该局体卫艺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兴远,男,该局法规科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江苑小区A号楼1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市锦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滩乡大砬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月军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教育局、吉林市吉化集团隆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锦辉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王月军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月军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月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计2327元,由王月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