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彻,系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木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审理经过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木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3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木光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999.9元及逾期利息、垫付的公告费1200元,并应缴纳案件受理费194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木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木光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999.9元及逾期利息、垫付的公告费12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946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木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另经查询金融、证券、工商、车管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陈木光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裁定冻结并扣划到3604.42元,该款扣缴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后余款1608.42元已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木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已经扣划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院(2020)粤0513执7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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