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梁某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梁某辉滥伐林木罪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桂1227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移送强制执行,于2021年08月02日依法立案。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支付罚金5,000.00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0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梁某辉银行账户上有足额资金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冻结,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扣划。至此,被执行人梁某辉已实际履行了上述罚金的赔偿义务,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7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庆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莫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