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书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姜玉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书坤与被告姜玉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徐书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因贷款担保被执行的还款2950元及利息(自2001年6月14日至2019年12月10日按月息2分计算,2019年12月11日至款付清之日按每月59元递加);2、判决被告履行责任,结清因贷款发生的各种债务,解除原告为被告姜玉会的贷款担保;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家庭开店经商购物向银行贷款15000元,请原告担保。贷款到期被告未及时偿还本息,原告被法院多次执行还款。从此开始,原告一直寻找被告去处,被告躲藏、赖账、不露面。到2020年10月份,原告打听到被告现在的住处,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在法院受理后,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徐书坤与被告姜玉会追偿权纠纷已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且判决已生效。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书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5元,退还原告徐书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付春霞书记员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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