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遵义思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806835720。 法定代表人:徐荣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阳,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霞,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2021年8月9日,本院收到遵义思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达置业”)诉何宣琴及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北支行(以下简称“富北支行”)的起诉状。起诉人思达置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93543.57元以及第三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等费用共计¥15589.73元,费用合计¥109133.3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偿第一项合计费用导致损失¥4175.02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12日以后的损失,以代偿合计费用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思达置业诉称其与被告何宣琴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起诉人开发建设的遵义国际商贸城商铺,并且《补充协议》第1.1.3约定:因买受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基于出卖人保证责任的存在而扣划出卖人款项,则出卖人可书面通知买受人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向起诉人支付了房款129596元,剩余房款126000元,被告向富北支行申请办理银行贷款。三方故于2014年12月22日签订了《商业用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起诉人对被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导致起诉人被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并被扣划109133.3元。起诉人多次要求被告清偿代偿全部费用,其均拒绝理睬,起诉人现为维护其权利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作为担保人依据其与被告及富北支行签订的《商业用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承担责任后向被告追偿,但该合同主要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而起诉人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1.1.3就起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系起诉人向被告主张债权的主要依据,故本案应按照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发生争议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房屋所在地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不属于贵阳市云岩区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遵义思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鄢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琳 书 记 员 王爱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