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汾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元,缴纳违法所得289634元,但被执行陈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3396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