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光明,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执行人:杜贤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审理经过
李光明诉与杜贤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635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180.00元、执行费200.00元。在执行中,双方于2021年5月27日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即:一、杜贤贵提出现支付5000.00元,剩余货款15000.0元在2022年1月21日前支付,李光明同意;二、解除对杜贤贵银行账户的冻结;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180.00元、执行费200.00元杜贤贵已支付。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5执165号案件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