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申请人:吴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思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吴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吴思撤回申请。